(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宝府办〔2013〕94号
2013年宝山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上海市环保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环保法〔2013〕268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2013年本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和构建环境友好型城市为目标,以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医药制造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加强涉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督检查。探索和创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机制和手段,更好地服务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中心工作,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融合。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本区今年环保专项行动包括五部分内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整治;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保障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监督检查。
(一)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
1.针对大气污染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锅炉(窑炉)“冒黑烟”,建设工地、堆场扬尘污染,高污染重型车辆,废塑料加工等企业无组织排放行为。
(2)检查时间
2013年7月至9月。
(3)具体要求
①加大对电力、钢铁、水泥企业的生产过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VOCs等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②加大对锅炉(窑炉)“冒黑烟”现象执法巡查,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③强化煤堆、料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检查;对扬尘防治措施不落实的施工工地,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
④对未经环评审批或未按环评要求配备污染防治措施,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废塑料加工等企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已纳入老污染源管理且环评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未作规定,无组织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
(4)职责分工
区经委(信息委)负责协调推进大气污染企业的关停调整工作,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提供大气污染企业名单和情况,淘汰落后企业;对属于落后企业的,依法报请区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区建设交通委结合文明施工管理,强化项目建设工地扬尘的管理要求,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区环保局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辖区内大气污染企业的现场检查。
2.针对废水污染地下水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废水排放量与产生量不一致、建有渗坑(坑塘)、渗井(旱井)的企业。
(2)检查时间
2013年7月至9月。
(3)具体要求
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
①重点检查厂区内是否建有渗坑(坑塘)、渗井(旱井);
②重点检查废水排放量与理论产生量是否明显不一致;
③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利用渗坑、渗井排放工业废水的违法行为;
④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企业和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⑤对检查过的企业进行情况登记(名称、地址、建成时间、从事行业、主要问题、处理意见、整治建议)并汇总。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做好辖区内污水排放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形成专项执法检查报告,报送市环保局。
(二)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整治
根据国家对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整治的总体部署,集中开展铅蓄电池和电镀等重点行业“回头看”活动。加大对涉重金属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禁止偷排偷放,加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严格环境准入,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是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1.检查范围
辖区内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企业。
2.检查时间
2013年7月至9月。
3.具体要求
(1)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2)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3)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回头看“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加强对现有电镀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管,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水平进行现场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台帐;
(4)对近年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金属污染企业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后督察。
4.职责分工
区经委(信息委)配合市经信委协调推进电镀行业高污染企业和落后工艺的关停调整工作。
区环保局配合市环保局推进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在媒体上公布重点行业企业名单;负责辖区内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现场监查。
(三)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为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医药制造企业的监管力度,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督促医药制造企业认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的基础上,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检查范围
医药制造企业,包括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中药类、生物工程类、混装制剂类医药制造企业。
2.检查时间
2013年7月至9月。
3.具体要求
(1)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2)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
(3)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督促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
(4)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
(5)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医药制造企业的现场监查。
区水务局配合市水务部门加强对已纳管的医药制造企业的进出水、污泥重金属污染物监测,发现进水浓度异常或出水重金属超标排放的,及时采取措施,并通报环保部门。
(四)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
继续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本区已建成的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
2.检查时间
2013年7月至9月。
3.具体要求
(1)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是否稳定运行,包括水量是否达到处理负荷、进出口流量是否合理、进水波动情况、出水水质情况、化学需氧量去除效率和脱氮除磷情况等;
(2)检查污水处理厂运行台帐和减排档案是否完善,异常情况、故障检修记录、停运记录情况是否完整等;
(3)检查溶解氧、污泥浓度和污泥沉降比等运行参数是否正常,污泥产量、药剂投加量和用电量是否满足要求等;
(4)检查中控系统软件应用功能是否完善,运行参数历史数据及曲线是否完整,相关逻辑性是否合理,系统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以上、运行台帐是否符合要求等;
(5)检查污水厂自动监测系统是否规范、数据是否通过有效性审核及标识管理,有效性审核不合格企业的整改是否落实到位,严厉打击擅自停运、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行为;
(6)检查污水处理厂是否存在超越管、三通管等违规设计,是否有效纳入监管范围;
(7)污泥是否进行妥善处置,严厉查处污泥倾倒入河道、水塘、海洋中及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地方堆放等造成二次污染的行为;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务局对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执法检查。
(五)保障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陈行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企业。
2.检查时间
2013年7月至9月。
3.具体要求
(1)重点检查一级保护区内是否违法设有排污口,是否建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是否违法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2)重点检查二级保护区内是否违法设有排污口,是否有“未批先建”的非法建设项目,危险品及危险废物堆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垃圾填埋场(点)、垃圾堆放点,是否存在水产、畜禽养殖等活动;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企业和违法行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罚和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风险企业存在的隐患,应要求企业及时整改。
(4)对检查过的企业进行情况登记(名称、地址、建成时间、从事行业、主要问题、处理意见、整治建议)并汇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形成专项执法检查报告,报送市环保局。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配合市环保局对陈行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的现场监察。对水源保护区内需要拆除的项目及时报请区政府予以拆除。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今年区政府沿用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由副区长连正华任组长,区环保局局长魏廉虢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信息委)、区建设交通委、区司法局、区安全监管局、工商宝山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
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督促指导,完善工作制度,逐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要予以通报。
(二)加强部门联动,实施全面整治
环保、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司法、建设交通、工商、安全监管、水务、绿化和市容、公安交通和城市交通等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和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力度;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推进落后产能退出;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企业违反工商管理的行为;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减少因安全生产问题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
(三)加强监督指导,完善考核检查
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长期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相关责任,跟踪督查,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同时,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深度报道,形成声势。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领导小组根据国家七部委通知和上海市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应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7月至9月)
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本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
迎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本区专项行动工作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领导小组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拟定《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2013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