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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府复字(2023)第3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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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司法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24-08-26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4-08-26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字(2023)第341

 

申请人:薛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42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185615415,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42日,申请人驾驶号牌为苏XX的小汽车在罗恒路月罗公路路口右转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闯红灯,于同年422日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6分。申请人认为,案发时其看到交通信号灯为黄灯才继续行驶;且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道路监控截图显示,案发时交通信号灯为黄灯,并非红灯,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系争《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421624分许,号牌为XX的小型轿车在月罗公路罗恒路南约5米处,因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被申请人于同年422开具系争《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记6的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421624分许,号牌为XX的小型轿车在月罗公路罗恒路路口,在其行驶车道右转指示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仍继续行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申请人于同年422日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6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系争《处罚决定书》、执勤民警工作情况说明、道路监控视听资料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法主体适格。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关于案发时交通信号灯为黄灯的申辩主张,与现有证据不符;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提供的违法行为截图中交通信号灯为黄灯并非红灯的申辩主张,本机关经调查发现,案发路段右转红色指示信号灯在截图中显示为黄色,系由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致,在案发现场,经肉眼辨识,相关指示信号灯为红灯,清晰可辨。故对于上述申辩主张,本机关俱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342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185615415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宝山人民政府

202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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