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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社区卫生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办法》、《宝山区镇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预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7-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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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07-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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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四月四日)

宝府〔2007〕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社区卫生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办法》、《宝山区镇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预算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社区卫生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结构,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经济补偿机制,确保本区医保管理方式和社区卫生综合改革的有序推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三医联动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0号)和《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宝府办[2006]7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区社区卫生服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资金统筹,综合预算;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预算管理原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收支预算应真实反映其全部收支状况。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业务收入(包括医保收入)及其他收入;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补贴、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各项支出,并实行收支预算平衡。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收入及其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业务收入是指在开展医疗服务中按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标准所取得的收入;其它收入主要包括获得的各类捐赠收入、国有资产租赁收入、银行利息等。
  第五条 本区由政府举办的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预算收支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账户、资金管理

  第六条 成立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内设结算审核科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办理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各镇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由各镇财政所按收支两条线规定进行管理,办理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第七条 各区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财政经费补助先拨入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再由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按核定的各单位的预算以及考评情况予以拨款(月度按预算预拨,半年度一次考评清算)。
  各镇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镇财政所按预算及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考评结果拨款。
  第八条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一个专业银行设立两个账户,即:一个为收入账户,本账户只用于核算单位应上缴的收支两条线收入,不得发生任何支出。另一个为单位基本账户,本帐户用于核算单位经核定的各项支出以及各种往来款项。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上述两个账户前,须报区卫生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和批复。按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党团、工会、食堂、基本建设等可设立专用账户,其余的银行账户一概予以取消。
  第九条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于每月8日前将“收入账户”中的上月收入全额解缴区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和镇财政所。为方便结算解缴金额以万元为起点,不满万元的暂留在“收入账户”内待下月一并解缴。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和镇财政资金的拨付,在每月 3 日前(节假日顺延)根据经审核的部门预算,以及各单位收入上缴情况,按12个月的平均数直接划入各单位“支出”户。单位因特殊情况急需用款,需经审批后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 收支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落实“六位一体”综合卫生服务功能,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加强核算,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部门预算的要求,合理界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出范围(包括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固定资产维护和小型修购项目、其他支出等),并会同卫生部门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特点,确定支出补偿的项目及标准,使社区卫生服务得到合理、必需的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编制收支预算,在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下年度收支预算和编制说明报送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结算审核科(区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各镇财政所(镇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结算审核科在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数据汇总后报区卫生局,经区卫生局和区医保办审核修改后报区财政审批确定各区属单位年度预算,并将对镇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意见反馈各镇人民政府,由各镇政府核定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编制。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
  (一)业务收入的编制。业务收入预算应在本单位上年业务收入实绩的基础上,根据核定的收费水平,以及医疗服务项目的变化、就医需求的增长率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予以确定。
  (二)业务收入中医保收入的编制。业务收入中医保预付收入预算应根据医保部门下达的额度确定。
  (三)财政补助收入的编制。区、镇两级财政应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必需的社区预防保健经费、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费及培训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维修、基本设备的购置、更新等专项经费的需求。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编制。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补贴、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各项支出。
  (一)工资福利支出。以编制内实有人员编制,单位新增人员经批准后经费作相应调整,同时减少非在编人员经费。具体包括:
  1、基本工资。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编制。
  2、津贴补贴。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政策规定的津贴补贴标准编制。
  3、社会保险缴费。按2006年实际缴费基数编制。以后由于人员变动、个人增资;以及核定的奖金增量等因素所需调整社会保险缴费的支出数,需经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确认。
  4、奖金。按照区人事局、财政局和区卫生局核定奖金总量编制(核定办法另行制定)。
  5、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按政策规定编制。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1、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物业管理费、一般日常维修等支出,根据上年单位服务量支出情况和本年度物价趋势和本年度预计工作量编制预算。
  2、租赁费(包括办公、业务、宿舍用房,专用通讯网以及专用设备租赁费用)按租赁协议实际支出数预算。
  3、药品费支出。根据本年药品收入及药品加成率水平编制预算。
  4、专用材料支出。根据上年专用材料支出情况和本年度物价趋势、医疗服务项目的变化和本年度预计工作量编制预算。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离、退休费用按区财政统一标准预算。
  2、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贴按实际发生数预算。
  3、住房公积金按社会保障费基数按法定比例预算。
  4、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按区财政规定预算。
  (四)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各单位提出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设备修、购计划申请后,由区卫生局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以及单位的服务需求,对各单位的建设和修、购项目以及经费预算额度进行审核后提交发改委、信息委、财政等部门核定。
  单位在编制支出预算时,还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据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六条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收支预算,按照内容和相应审批程序通过后,形成的年度预算,由区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结算审核科和各镇财政所具体组织实施,并将收支预算总额及时下达到各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减少收入或因收入增长相应增加支出等,可对收支预算进行调整。按财政部门布置申请调整步骤进行,调整审批手续与年初相同,未经批准,不予调整。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下达的预算支出指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项目、标准和范围,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具体情况执行。
  第十九条 涉及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的,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控购和政府采购手续。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区卫生局会同区财政局建立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门预算管理相适应的新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绩效,确定运行成本及可分配奖金总量。
  第二十一条 区卫生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对突破预算支出的单位,区分不同情况,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对合理的超支部分(包括工作量大幅上升和政策性减收因素)予以补偿。对完成预定工作目标,在预算额度内有效控制成本减少浪费的,节余资金单位留用,主要用于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区、镇两级政府要逐年加大对卫生投入,卫生经费的增长应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水平。
  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和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财政管理体制对各镇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财政补助由各镇人民政府承担。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区财政统一的补助项目和标准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因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专业性强、要求高,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镇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算应报区卫生局审核后将意见反馈各镇政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度预算。预算具体执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项收支应由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按规定进行考评后将结果反馈镇财政所,再由镇财政所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应建立财务管理考评制度。要根据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入上缴和其他业务考评的内容实行量化考评,按考评结果兑现各项经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管理,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规定。财政、卫生部门应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门预算管理实施情况的指导服务,对存在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子以处罚、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宝山区财政局
宝山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宝山区卫生局


宝山区镇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收支两条线预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确保本区社区卫生综合改革的有序推进,大力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按照政府主导的原则,完善镇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制,健全镇属社区卫生服务经济补偿机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社[2006]13号)的有关规定及《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宝府办[2006]78号)的有关精神,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结合本区镇属社区卫生服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关于全面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宝府[2004]105号)文件精神,各镇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资产属镇人民政府所有,其财政管理体系列入镇人民政府预决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和人员编制由卫生局负责。为此,各镇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第三条 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资金统筹,综合预算;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预算管理原则。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收支预算应真实反映其全部收支状况。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业务收入(包括医保收入)及其他收入;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补贴、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各项支出,并实行收支预算平衡。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收入及其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业务收入是指在开展医疗服务中按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标准所取得的收入;其它收入主要包括获得的各类捐赠收入、国有资产租赁收入、银行利息等。
  第六条 本区各镇政府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卫生服务中心)的预算收支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账户、资金管理

  第七条 各镇卫生服务中心收支由镇财政所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办理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第八条 镇卫生服务中心由镇财政所按核定的年度预算及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考评结果拨款(月度按预算预拨,半年度一次考评清算)。
  第九条 镇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一个专业银行设立两个账户,即:一个为收入账户,本账户只用于核算单位应上缴的收支两条线收入,不得发生任何支出。另一个为单位基本账户,本帐户用于核算单位经核定的各项支出以及各种往来款项。
  镇卫生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上述两个账户前,经镇财政所初审,然后报区卫生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和批复。按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党团、工会、食堂、基本建设等可设立专用账户,其余的银行账户一概予以取消。
  第十条 各镇卫生服务中心必须于每月8日前将“收入账户”中的上月收入全额解缴镇财政所。为方便结算解缴金额以万元为起点,不满万元的暂留在“收入账户”内待下月一并解缴。
  第十一条 镇财政资金的拨付,在每月 3 日前(节假日顺延)根据经审核的部门预算,以及各单位收入上缴情况,按12个月的平均数将当月经常性支出划入各单位“支出”户。项目支出经申报、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拨。单位因特殊情况急需用款,需经审批后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 收支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落实“六位一体”综合卫生服务功能,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加强核算,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部门预算的要求,合理界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出范围(包括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固定资产维护和小型修购项目、其他支出等),并会同卫生部门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特点,确定支出补偿的项目及标准,使社区卫生服务得到合理、必需的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镇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编制收支预算,在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下年度收支预算和编制说明,报送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和镇财政所。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在对各镇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数据汇总后报区卫生局,经区卫生局和区医保办审核修改后将审核意见反馈各镇人民政府,由各镇政府核定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编制。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
  (一)业务收入的编制。业务收入预算应在本单位上年业务收入实绩的基础上,根据核定的收费水平,以及医疗服务项目的变化、就医需求的增长率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予以确定。
  (二)业务收入中医保收入的编制。业务收入中医保预付收入预算应根据医保部门下达的额度确定。
  (三)财政补助收入的编制。镇财政应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必需经费。具体补助项目如下:
  1、公共卫生经费:2007年每万户籍人口50万元,每万外来常住人口25万元。以后年度按区财政规定的标准予以补贴。
  除一般预防经费外,镇政府应确保当地重大传染病和其他重点预防对象所必要的重点预防经费。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的社会保障费:即养老金、公积金、医保金、失业保障金、生育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公务员医疗保险金等,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实行补助(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社会保障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3、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培训费及教育费用(按上岗培训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4、离退休人员补助费:按区政府统一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标准予以全额补助。
  5、房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的购置、维修、更新所需经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所需的房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的购置等项目支出,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区域卫生规划等情况,经论证列入财政预算计划。
  除以上房屋、基础设施、设备所需建设、购置经费外,财政补助还必须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设施、设备的日常修缮和维护经费。
  6、对政策性减收费用进行补助。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编制。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补贴、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各项支出。
  (一)工资福利支出。以卫生局核定的实有人员编制,单位新增人员经批准后经费作相应调整。具体包括:
  1、基本工资。按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编制。
  2、津贴补贴。按政策规定的津贴补贴标准编制。
  3、社会保险缴费。按国家法定缴费基数和比例编制。
  4、奖金。按照区人事局、财政局和区卫生局核定奖金总量编制(核定办法另行制定)。
  5、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按政策规定编制。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1、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物业管理费、一般日常维修等支出,根据上年单位服务量支出情况和本年度物价趋势和本年度预计工作量编制预算。
  2、租赁费(包括办公、业务、宿舍用房,专用通讯网以及专用设备租赁费用)按租赁协议实际支出数预算。
  3、药品费支出。根据本年药品收入及药品加成率水平编制预算。
  4、专用材料支出。根据上年专用材料支出情况和本年度物价趋势、医疗服务项目的变化和本年度预计工作量编制预算。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离、退休费用按区财政统一标准预算。
  2、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贴按实际发生数预算。
  3、住房公积金按社会保障费基数及法定比例预算。
  4、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按区财政规定预算。
  (四)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各单位提出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设备修、购计划申请后,由区卫生局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以及单位的服务需求,对各单位的建设和修、购项目以及经费预算额度进行审核后提交发改委、信息委、财政等部门核定。
  单位在编制支出预算时,还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据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七条 镇卫生服务中心的收支预算,按照内容和相应审批程序通过后,形成的年度预算,由区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各镇财政所具体组织实施,并将收支预算额度(要分别注明公共卫生经费、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的额度及明细)及时下达到各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减少收入或因收入增长相应增加支出等,可对收支预算进行调整。按财政部门布置申请调整步骤进行,调整审批手续与年初相同,未经批准,不予调整。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下达的预算支出指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项目、标准和范围,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具体情况执行。
  第二十条 涉及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的,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控购和政府采购手续。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区卫生局会同区财政局建立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门预算管理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各镇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绩效,确定运行成本及可分配奖金总量。
  第二十二条 区卫生部门应会同镇政府定期对镇卫生服务中心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对突破预算支出的单位,区分不同情况,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对合理的超支部分(包括工作量大幅上升和政策性减收因素)予以补偿。对完成预定工作目标,在预算额度内有效控制成本减少浪费的,节余资金单位留用,主要用于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因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专业性强、要求高,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镇卫生服务中心预算应报区卫生局审核后将意见反馈各镇政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度预算。预算具体执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项收支应由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按规定进行考评后将结果反馈镇财政所,再由镇财政所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区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应建立财务管理考评制度。要根据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入上缴和其他业务考核的内容实行量化考评,将考评结果反馈镇财政所,镇财政所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监管,并兑现各项经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 区审计部门定期对镇财政和服务中心进行专项审计,区发展改革、卫生、医保、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纳入年末对镇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镇政府、镇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镇卫生服务中心部门预算管理实施情况的指导服务,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宝山区财政局
宝山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宝山区卫生局

主题词:卫生 预算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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