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宝府〔2004〕37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本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一、宗 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宝山区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全面落实本区人才规划,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根据《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宝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人才发展资金的来源 第三条 宝山区财政局每年按区科技发展基金的10%安排宝山区人才发展资金,当年使用余额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人才发展资金的用途 第五条 奖励在本区经济、科技、社会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先进单位,每五年举办一次优秀人才表彰会。 四、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在使用额度内,统筹兼顾,合理使用。 五、 人才发展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人才发展资金由区人才发展资金委员会委托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六、人才发展资金的审核与审批 第十八 条申请人才发展的资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七、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发展资金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金管理 办法 通知 |
办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本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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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目: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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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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