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上海市宝山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民〔2019〕4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
2026年4月3日
上海市宝山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按规定比例从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留归本区使用的福彩公益金和转移支付分配下达至本区的中央、市级福彩公益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民政局和财政局按职责共同管理。福彩公益金原则上支持方向应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交叉重复。
区民政局负责联合区财政局制定本区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按资金使用范围编制区级资金预算建议、督促预算资金执行、开展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区民政局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区民政局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
第四条 其他申报福彩公益金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本单位使用的福彩公益金开展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统筹用于资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殡葬服务等领域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具体包括:
(一)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主要用于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困难群众等服务的机构在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补贴等方面支出。
(二)社会福利服务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开展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困难群众服务等方面支出。
(三)符合宗旨的培训等能力建设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开展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困难群众提供直接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支出。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主要用于民政社会事务及公益慈善服务等方面支出。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支出资金,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截留和超范围支出,严禁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项财政资金,不得用于: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与实施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采用项目法分配,按受益人群和服务对象分为老年人福利类项目、残疾人福利类项目、儿童福利类项目和社会公益类项目,其中老年人福利类项目预算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度福彩公益金预算总额的60%。重大政策调整涉及福彩公益金分配比例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用于福彩公益金项目的评审、绩效管理、审计监督、标识设立等管理经费,压缩管理经费支出规模,提高经费使用绩效,经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区级福彩公益金预算总额的1.5%。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包括区级部门预算安排给本级使用的资金和通过市级转移支付预算给区级使用的资金,预算管理分别执行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制度。
区级福彩公益金优先用于区委、区政府重点项目。区民政局实施的项目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管理;市民政局交办区民政局实施的项目,市级承担部分纳入专项转移支付管理;交办街镇开展的项目,纳入专项转移支付管理,转移支付项目应及时清算。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均应当通过评审,项目立项、预算申报、绩效管理均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项目重复。
第十一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确需调整预算的情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 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福彩公益金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区级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由区民政局、使用福彩公益金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共同负责。
区民政局负责受理、审核、编报福彩公益金预算;监督和检查福彩公益金项目使用情况;做好审计和绩效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福彩公益金项目立项申报、组织实施、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使用管理工作,主动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以项目形式申报使用区级福彩公益金。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福利彩票发行宗旨;
(二)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符合促进事业发展需
要;
(三)有明确的直接受益对象、明确的项目目标和组织
实施计划;
(四)经费测算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从严把握,精打细算。
第十六条 培训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培训对象为直接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其他基本生活困难人员的相关人员;
(二)具有示范性;
(三)原则上由项目单位直接执行,不得转由其他单位承办。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按批复预算规范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预算执行,及时拨付、清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两年以上未使用资金不再结转,应按相关规定上交。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范签订合同或委托协议,加强成果验收管理,形成的国有资产按规定登记管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应进一步加大福彩公益金使用和资助项目宣传,积极传播福彩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二十条 每年1月底前,区民政局应当向市民政局报送经区财政局确认的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组织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每年6月底前,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加强福彩公益金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区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分配、政策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应当将使用福彩公益金的项目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可采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评估、审计、实地查验和约谈负责人等方式,加强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财会监督,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支出资金,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缓拨、停拨或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削减或取消下一年度福彩公益金预算额度。
(一)虚报套取、挤占挪用福彩公益金;
(二)未按区财政局批准的资金使用预算执行、擅自改变福彩公益金使用范围;
(三)违规利用福彩公益金进行采购、用于行政经费、发放津补贴;
(四)违规分包或转包;
(五)利用福彩公益金开展营利活动;
(六)其他违纪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财政局、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福彩公益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