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五年六月三日)
宝府〔2015〕57号
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15〕29号文件收悉,根据宝府〔2008〕1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撤销杨行镇西浜村龚家村民小组建制。请你局会同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导杨行镇妥善做好该村民小组建制撤销后的相关工作。
特此批复
(二O一五年六月三日)
宝府〔2015〕57号
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15〕29号文件收悉,根据宝府〔2008〕1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撤销杨行镇西浜村龚家村民小组建制。请你局会同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导杨行镇妥善做好该村民小组建制撤销后的相关工作。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