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投资(财务)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财务)监理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制定了《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财务)监理考核办法》,请予以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6月21日
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财务)监理考核办法
根据市财政局财务监理考核办法,并结合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财务)监理管理工作的情况,就宝山区投资(财务)监理的考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 基本要求
1.工作态度
包括对工作时效性、业务态度、廉洁守法等进行考核。
2. 投资(财务)监理资料管理
主要指对资料保有的完整性进行考核,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资料,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合同文件,财务监理台帐,投资(财务)监理工作底稿等资料。
3.人员到位情况
包括对投资(财务)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投资(财务)监理人员的专业配置、现场人员到位情况、例会及重要会议到位情况等进行考核。
(二)投资控制工作质量
1.“三算”审核
包括对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审核质量等进行考核。
2.资金监控
包括对费用审核、合同管理、价格咨询、验工计价、变更签证审核、资金计划编审、工程审价等的工作质量、过程动态控制和重大偏差控制的工作质量等进行考核。
(三)资金监控和财务管理工作质量
1.财务核算管理
包括对会计科目设置、报表编审、甲供料核算、竣工决算编制等方面的投资(财务)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2.支出审核
包括对审核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其他各类支出,监督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和专户管理、防止流失和占用,审查结余资金是否正确处置等方面的投资(财务)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四)投资(财务)监理效果
1. 投资(财务)监理报告
包括对定期监理报告、发生重大问题专题报告及财务监理建议书的效果进行考核。定期监理报告每月报告,专题报告和监理建议书不定期报告。
2. 投资(财务)监理最终效果
根据审计部门对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和审批情况,对投资(财务)监理效果进行考核。
二、考核办法
1.考核分为年度常规考核和财务决算后末次考核。年度常规考核重点是基本要求、投资控制工作质量、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工作质量和投资(财务)监理报告等日常管理内容考核;财务决算后末次考核重点是项目竣工决算后对投资(财务)监理效果进行考核。
年度内项目尚未竣工采取年度常规考核办法;年度内项目竣工的,采取年度常规考核和财务决算后末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2.考核由区财政局、区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代表等若干人组成,考核对象为区财政局委派的投资(财务)监理单位,具体按照其承担的项目分别进行评分,投资(财务)监理单位考核总得分为各项目加权平均分。
3.考核由投资(财务)监理单位的工作陈述和考核自评分,考核部门查阅监理资料、复核“三算”质量、询问监理人员、有关方面情况通报和现场评估等方式。
4.考核部门按照“投资(财务)监理考核评分表”的要求进行评分(附后),其中:区财政局占40%,、区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各占30%。征询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察局)和区审计局意见,如果有突出问题则直接评为不合格单位。
5.通过一定方式将考核结果和整改建议告知投资(财务)监理单位,并作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资(财务)监理委派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结果与投资(财务)监理酬金支付相结合
考核结果与投资(财务)监理酬金支付相结合,并且纳入委派合同范围。
投资(财务)监理酬金以合同约定费用为计算依据,共取10%作为年度保留金与年度考核挂钩。另留10%作为质保金,视末次考核结果支付。
1.年度常规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全额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年度常规考核得分不满90分的,在下期监理费支付中扣减合同总价10%作为年度保留金暂不支付,待末次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支付。
2.末次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全额支付年度保留金(若有)及质保金。
3.末次考核得分不满90分的,年度保留金(若有)和质保金仍暂不支付,视整改情况由委托人决定年度保留金和质保金的支付比例。
四、其他
1.对项目“三算”评审报告审核时,如发现存在评审报告内容不符要求、工程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的、与审计部门审计结果相差±3%的;或发现投资(财务)监理单位在项目各类合同审核、工程变更签证、工程审价等方面有弄虚作假、与供应商、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或出现重大失误等现象,将采取退回补充资料、修改重报、重新评审、取消委托资格、扣减委托财务监理酬金等措施,并给予通报,通报情况存入投资(财务)监理机构档案。
2.对于由于投资(财务)监理的原因造成突破控制概算的,投资(财务)监理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最高为投资(财务)监理酬金,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赔偿费=投资(财务)监理酬金*(1-营业税及附加)* 超控制概算部分/ 控制概算
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再委托其项目投资(财务)监理业务。
3、本办法从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4、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财务监理考核评分表
内 容 | 分值 | 评分办法 | ||
基本要求 | 工作 态度 | 工作时效性 | 2 | 未及时报送报告、完成工作的,每次扣减1分 |
业务态度 | 2 |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计分 | ||
遵纪守法、廉洁公正 | 2 | 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减全部分值 | ||
财务监理资料管理 |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 1 | 资料未收集的,扣减全部分值 | |
初设、扩初及施工图设计 | 1 | 资料未收集的,扣减全部分值 | ||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合同文件 | 1 | 资料未收集的,扣减全部分值 | ||
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资料 | 2 | 资料未收集的,扣减全部分值 | ||
财务监理台帐 | 2 | 根据台帐的设置情况酌情计分 | ||
财务监理工作底稿 | 2 | 根据工作底稿的完备情况酌情计分 | ||
人员到 位情况 | 财务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 2 | 不能满足要求时酌情扣分 | |
财务监理人员的专业配置 | 2 | 专业缺失的扣减全部分值 | ||
现场人员到位情况 | 2 | 人员未到位影响工作的扣减全部分值 | ||
例会及重要会议到位情况 | 2 | 缺席会议的酌情扣分 | ||
投资监理工作质量 | “三算”审核 | 设计概算审核 | 3 | 视审查报告的偏差程度、详细程度、完善计分 |
施工图预算审核 | 3 | 视审查报告的偏差程度、详细程度、完善计分 | ||
竣工结算审核 | 4 | 与审计相差3%以上的扣减全部分值 | ||
资金 监控 | 审核前期费用合理、合法性 | 3 | 工作未完成或审查报告明显错误的,扣减全部分值 | |
合同经济条款审核及合同履行的检查 | 3 | 未能有效杜绝合同风险及出现合同超付的,扣减全部分值 | ||
设备材料价格咨询 | 3 | 拒绝提供价格咨询及价格咨询明显失实的,扣减全部分值 | ||
验工计价、工程进度款支付证明 | 3 | 未发现申报工作量与实际完成量的差异的,扣减全部分值 | ||
变更的审核、签证 | 3 | 签证明显失实的扣减全部分值 | ||
审核提高建设标准、扩大规模的各项开支 | 3 | 未能按批准规模、标准进行控制且未提出意见的,扣减全部分值 | ||
定期编制动态投资与概算对照分析表 | 3 | 未能提供动态投资情况分析的,扣减全部分值 | ||
审查全部费用,对实际总支出与概算进行对比分析 | 3 | 未对全部费用进行审查,造成概算控制不全面的,酌情扣分 | ||
协助编审资金使用计划 | 2 | 工作未完成,或工作发生差错,酌情扣分 | ||
资金监控和财务管理工作质量 |
财务 核算 管理
| 协助正确设置会计科目 | 2 | 根据科目设置的正确性计分 |
协助编审各类报表 | 2 | 根据报表质量计分 | ||
协助甲供设备材料的管理和核算 | 2 | 采购、保管、领用及核算混乱且未提出意见的,扣减全部分值 | ||
协助编制财务竣工决算报表 | 3 | 竣工决算报表未能通过国家审计的,扣减全部分值 | ||
支出 审核 | 审核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 | 2 | 无合理理由批准超支的、扣减全部分值 | |
审查其他各类支出,确保合理合法 | 3 | 未完成及无合理理由批准超支的,扣减全部分值 | ||
监督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和专户管理,防止流失和占用, | 2 | 未监督专款专用的,造成资金流失和占用的扣减全部分值 | ||
审查结余资金是否及时上交 | 2 | 不清楚节余资金情况的,扣减全部分值 | ||
财务监理效果 | 财务监 理报告 | 定期财务监理报告的效果 | 3 | 不能及时反映情况或反映失实的,扣减全部分值 |
发生重大问题上报专题报告的效果 | 3 | 未提出专题报告致使投资失控的,扣减全部分值 | ||
及时提出财务监理建议书的效果 | 3 | 未出具必要的建议书或内容不当的,酌情扣分 | ||
财务监理最终效果 |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 | 3 | 未真实全面反映项目建设情况及成本的,酌情扣分 | |
投资(财务)监理总结报告 | 2 | 未真实全面反映项目建设及财务监理情况的,酌情扣分 | ||
竣工决算审计结论 | 3 | 审计过程中发现财务监理未发现的问题的,酌情扣分 | ||
竣工决算财政审批结论 | 3 | 审批结论中发现财务监理未发现的问题的,扣减全部分值 | ||
绩效评价结论 | 3 | 绩效评价结论中发现财务监理工作失效的问题,扣减全部分值 |
注:考核按实际发生工作量所占权重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