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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区财政局关于宝山区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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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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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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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宝府办〔201163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农委、区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宝山区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宝山区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本市关于促进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稳定本区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生产经营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现就稳定本区粮食生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稳定粮田面积,力争完成市下达的粮食生产最低保有量指标;努力提高粮食生产水平,提高粮食生产经营效益,提高粮农收入。

二、扶持对象

本区范围内种植小麦、水稻、绿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及其从事粮食生产的职工。

三、扶持政策

(一)规模经营补贴

1、土地流转费补贴。对符合规模经营条件的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每亩补贴800元。

2、工资补贴。对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按规定土劳比吸纳的本地农民职工,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二)粮食种植补贴

1、水稻种植面积补贴。种植常规品种水稻的,每亩补贴150元;种植杂交水稻的,每亩补贴250元。

2、水稻机械化育秧、插秧补贴。对采用水稻机械化育秧、插秧方式种植水稻的,每亩补贴40元。

(三)农资综合补贴

按水稻种植面积,给予每亩90元的农资综合补贴。

(四)良种补贴

对种植水稻、麦子主推品种的,按照精量播种原则,免费定量供种。供种数量为常规水稻每亩5公斤、杂交水稻每亩2.5公斤、小麦每亩14公斤、蚕豆每亩12.5公斤

区农委委托有资质的种子公司为全区免费提供优质种子。供种资金由区财政按当年水稻、小麦市场收购价的170%全额补贴。外产种子按采购价的140%,由区财政全额补贴。

(五)水稻病虫害防治补贴

为安全使用农药,提高防治效果,对水稻生长全生育期防病、治虫、除草使用的农药,实行免费统一供应。根据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病虫情报提出的品种和用量,按实际种植面积,提供农药数量。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

(六)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补贴

为培肥地力,科学施肥,鼓励粮食作物施用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在粮食生产上施用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的,给予相应补贴,其中商品有机肥每吨补贴300元、专用配方肥每吨补贴500元。

(七)种植绿肥补贴

为优化茬口布局、改良土壤,鼓励适量种植绿肥。对种植绿肥的,每亩补贴300元,并免费提供绿肥种子。绿肥种子由区农委委托有资质的种子公司统一采购,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补贴。

(八)大力推进粮食生产高产创建活动

为提高粮食生产水平,大力推进粮食生产高产创建活动,按水稻种植面积30%、小麦种植面积20%的比例创建高产示范方,努力实现高产示范方的产量水平比全区平均水平提高10%以上,高产创建示范方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目标。

1、对列入高产创建示范方的,亩产水平达到比全区平均水平提高10%以上的,给予小麦、水稻每亩各50元的补贴。

2、实行高产奖励。在高产示范方范围内,依据产量高低,评选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一个,二等奖二个,三等奖三个;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对获得市级奖励的示范方,区级财政给予11配套奖励。

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组织专家核实高产示范方的产量。

高产示范方的补贴、奖励以货币形式兑现。

(九)秸秆还田作业补贴

对小麦、水稻秸秆实行机械化还田作业的,每亩补贴50元。如焚烧秸秆的,取消秸秆还田作业补贴,并扣除水稻种植补贴每亩70元。

(十)高水平粮田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按照《上海市高水平粮田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对300亩以上、由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粮田,进行基础设施提升改造的,区级财政按投入的80%给予补贴。

(十一)农业保险补贴

水稻、小麦按保险保费的90%给予补贴。

(十二)为农综合服务站建设补贴

对列入市级为农综合服务站建设计划的,在市级财政定额补贴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对差额部分按50%给予补贴。

四、工作措施

(一)挖掘潜力,种足面积

按照市下达的粮食生产最低保有量指标的要求,层层分解指标,落实任务,千方百计种足粮食面积。

(二)依靠科技,提高产量

要积极推广优质高产品种,逐步推广杂交水稻种植;合理搭配稻、麦茬口,确保作物足够的生长时间;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实行病虫草统一、综合防治,提高防效;加强培训,提高经营者、生产者的科学种田水平。

(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

要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对粮食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宣传、落实各级扶持粮食生产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各相关部门要关心、支持粮食生产,确保供应安全、放心农资,做好粮食产品收购服务工作。

五、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本市对促进粮食生产的政策作出调整,本区也作相应调整。由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201111日起实施。

主题词:农业 粮食 生产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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