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宝府〔2015〕18号 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15〕11号文件收悉,根据宝府〔2008〕1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撤销庙行镇野桥村刘家桥村民小组建制。请你局会同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导庙行镇妥善做好该村民小组建制撤销后的相关工作。 特此批复
办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庙行镇野桥村刘家桥村民小组建制的批复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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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目: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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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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