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12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5]762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2、宝丰村何家生产队2077.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077.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高椿树村杨家生产队17048.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316.4平方米、建设用地4731.9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高椿树村张家生产队198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8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宝)拟征告[2011]第33号、沪(宝)拟征告[2011]第34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罗泾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6年1月14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宝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6876883 监督电话:56109705
联系人:苏艳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