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芫农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于春利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5)办字第49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于春利与被申请人上海合芫农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2025年6月20日至2025年9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合芫农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于春利2025年7月20日至2025年9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6520.77元;
三、对申请人于春利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