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洋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平型关路138号银座701室
你在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3月5日担任宝山区杨行镇城中村二期小徐浜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经理期间实施了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佐证。该行为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
现要求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
2026年4月10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行政机关(执法机构)存卷,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