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徐榕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6)办字第30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徐榕与被申请人安徽宿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6月19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间存有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安徽宿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徐榕2025年2月13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77714.29元;
三、对申请人徐榕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