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宝山区区管及以下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在征求社会公众、市级行业单位、相关专家以及各街镇意见基础上修改完善,现对《规定》开展合法性内审,形成意见如下:
一、关于文件制定主体
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由区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区水务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区管及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符合法定权限。
二、关于程序履行
启动《规定》修订工作后,已完成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符合《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众参与情况。
2025年4月17日至5月25日,通过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以及宝山区水务局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2025年4月16日至4月22日书面征求各街镇意见建议,除罗泾镇以外其他街镇均反馈无意见。具体建议回复详见公众参与报告。
(二)专家论证情况。
2025年4月,专家论证主要通过书面论证方式,邀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以及水利行业相关专家,共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7条。具体建议回复详见专家论证报告。
(三)风险评估情况。2025年5月,我局组织开展相关风险评估工作,确认《规定》符合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合法,在政策一致性方面不存在风险,也得到社会公众、行业单位一致认同。
三、关于文件实体内容
《规定》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政策规定。未发现文件涉及内容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情况;未发现文件涉及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未发现文件存在以下情况:1、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政策;2、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3、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内容;4、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5、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6、违法设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7、制约创新的事项;8、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本市政策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9、未发现文件与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情况。
综上,《宝山区区管及以下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制定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已按规定履行了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予以审查通过。
宝山区水务局
202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