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健康委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021-33796937
  • 邮政编码:201901
  • 单位地址:月明路158号
  •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区卫生健康委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民健康政策以及有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研究起草本区卫生健康工作相关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协同推进本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二)统筹规划本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编制本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有关规划、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分工管理本区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实施本区医疗、疾控、卫监、中医药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四)负责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妇幼卫生、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五)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区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规划,落实本市免疫规划和政策措施。对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组织实施监测和干预。依法监测传染病,强化预警机制,收集上报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逐步增加和完善对部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

(六)负责本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卫生、生殖健康、出生缺陷筛查和干预等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出生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建立完善本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本区免费计划生育药具的供应和发放管理。

(七)建立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负责本区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大型医用设备实施资质管理和许可准入。落实本市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对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承担公立医院绩效评价的日常工作。组织公民无偿献血,指导、管理和督查行风建设工作。负责医患纠纷行政处理工作。负责本区康复、护理、院前急救、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

(八)落实本市基本药物制度与政策。负责本区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药品的临床药事管理以及合理用药监测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完善临床药学服务体系,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工作。

(九)负责本区卫生应急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政策措施。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收集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在本区举行的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健全落实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落实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并实施本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按照职责权限指导和协调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的设置和资源配置。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协调推动中医药参与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协调、管理本区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开展中医药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实施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

(十一)负责本区基层卫生保健、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工作。规划并推进实施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卫生保健机构规范建设、运行和服务。组织开展卫生健康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卫生援外和对口支援工作。拟订并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本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规划和组织实施本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科研项目攻关、重点学科建设和优秀人才培养。协助管理区级以上卫生健康有关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负责科技成果管理,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本区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

(十三)统筹本区爱国卫生工作,做好国家卫生区、卫生镇的创建及复评审工作。制定本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等工作。

(十四)指导上海市宝山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