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九批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对《第九批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承办主体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上海市宝山区文化旅游局作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符合法定权限。

二、关于文件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规定,《第九批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所涉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未发现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

三、关于文件履行程序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九批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履行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

经审核,《第九批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各项工作程序符合《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发现存在制定程序违法或有遗漏的情形。

综上,对《第九批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无法律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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