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菜市场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5月10日区商务委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商务委员会
2023年5月10日
宝山区菜市场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根据《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菜篮子”区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宝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为落实“菜篮子”区长负责制,进一步提升本区菜市场建设管理和服务保障水平,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宝山区菜市场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包括区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据实列支”的原则使用。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区商务委为区菜市场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等。
(二)区财政局为区级财政预算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建设标准
(一)标准化菜场建设标准。符合《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31/T 344-2020)的建设要求、经营要求、食品安全要求、管理要求、服务功能要求,做到制度健全、设施完备、品牌入驻、供应链完善、价格稳定。
(二)智慧菜场建设标准。聚焦“市场管理提效、商户降本增收、政府调控有力、消费体验升级”建设要求,除符合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标准外,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场所管理、人员管理、商品经营、运行调控智慧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章 扶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扶持范围
(一)菜市场建设。标准化菜市场(智慧菜场)建设改造。
(二)考核奖励。考核先进的菜市场经营管理主体。
(三)其它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七条 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补贴、政府奖励等方式。
第八条 扶持标准
(一)菜市场建设
1.智慧菜场:完成智慧菜场建设(改造),验收合格后,按审计报告核定的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由区、街镇(园区)按1:1比例共同执行。
2.标准化菜市场:完成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验收合格后,按审计报告核定的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由区、街镇(园区)按1:1比例共同执行。
3.信息化改造:硬件设施较好的标准化菜市场完成信息化改造(具备智慧菜场功能),对信息化改造项目,由区级财政按审计报告核定的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考核奖励
按照《宝山区菜市场考核评比办法》,每年对菜市场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且排名在前10名的菜市场,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给予排名11-20名的菜市场每家3万元奖励。
(三)其它需要支持的事项
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菜市场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由区商务委研究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预算安排
区商务委作为项目预算主体,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按照区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计划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结合区财力状况,核定下一年度区级预算,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纳入区商务委年度预算。
第十条 资金拨付
(一)菜市场建设补贴
标准化菜市场(智慧菜场)建设改造前应制定详细方案,并经区菜市场建设专家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项目竣工后,由属地街镇(园区)向区商务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区菜市场建设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区商务委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要求,经党组审议通过后,向区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区财政局根据申请,按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由区商务委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新改建菜市场)。
企业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标准化菜市场(智慧菜场)建设改造项目申报书;
2.标准化菜市场(智慧菜场)建设改造设计方案(应于建设实施前提交);
3.标准化菜市场(智慧菜场)建设改造验收申请表;
4.菜市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标准化菜市场(智慧菜场)建设改造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材料。
(二)考核奖励
区商务委根据年度考核评比情况,给予年度考核先进的经营管理主体奖励。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享受专项资金的企业主体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及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区审计局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标准化菜市场(智慧菜场)新改建项目5年内不得重复享受同级财政资金扶持。
(四)凡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在市级及以上媒体有严重负面报道的菜市场,当年不得享受菜市场考核优秀奖励。
第十二条 违规责任
对申报中弄虚作假,使用中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责令其退回已拨款项,上缴财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附则
(一)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各街镇(园区)可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
(三)本办法由宝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23年6月10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