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本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本市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18〕8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宝山区实际,现已完成了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工作,并制定形成了《宝山区区管及以下河湖管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传真:021-56606560;
2.电子邮件:bsqhzb@163.com;
3.信函:宝山区密山路10号307室,宝山区水务局河长制工作科,邮编:201999。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宝山区区管及以下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30日。
附件
1. 关于印发《宝山区区管及以下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2. 《宝山区区管及以下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