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2024年友谊路街道为独居老人安装独立式烟感报警器项目以下简称为独居老人加装烟感报警器项目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文件制定主体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街道办事处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作为《为独居老人加装烟感报警器项目》制定主体,符合法定权限,主体适格。

二、关于程序履行

友谊路街道办事处启动《为独居老人加装烟感报警器项目》制定工作后,已经完成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符合《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

关于文件实体内容 

为独居老人加装烟感报警器项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政策规定。

综上,为独居老人加装烟感报警器项目制定主体适格,已按规定履行了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内容合法,符合《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定。

 

友谊路司法所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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