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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山区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委 发布时间 2026-01-26
【字号
  • 所属类目: 产业化扶持政策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6-01-26
  • 发文字号: 宝农委规〔2026〕1号
  • 发文日期: 2026-01-26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农业农村委

各涉农镇: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聚焦重点产业,聚集要素资源,培育发展新动能,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加快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通知》(宝府规20244、《上海市现代设施农业专项规划(20242035)》等文件精神,我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宝山区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宝山区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宝农委规〔2023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2026126

 


宝山区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聚焦重点产业,聚集要素资源,培育发展新动能,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加快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通知》(宝府规20244)《上海市现代设施农业专项规划(2024—2035)》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根据年度预算,每年安排区级专项扶持资金,镇财政按不同类型项目比例配套。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 扶持领域和对象

重点扶持领域:重点支持种源农业、绿色农业、品牌农业、数智农业、科创农业以及以农业为依托的康养、文旅、体育、研学教育、宠物等符合宝山产业发展导向的一三产融合项目。

重点扶持对象: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在宝山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宝山农业产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配套支持国家和上海市立项建设的重要项目及特定事项。对有管理人员纳入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的,优先扶持。

第四条 支持内容、方式和额度

1.主体培育补贴。在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且运行良好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根据评审会考核结果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补,分两年给付。对初次获得区、市、国家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一次性给付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补,分两年给付;对初次获得区、市、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补分两年给付。

2.种业主体补贴。对于新引进的种源企业或新建设的种业基地,在一定期限内按主体当年种源生产及配套用地租金总额的8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0万元。

3.小型项目补贴。对达不到申报国家、市级扶持条件,因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确需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休闲农业配套设施、数智化应用场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项目,经评审后纳入区级补贴项目库,采用先批后建、先建后补模式进行奖补。验收通过后,由区、镇财政分别按项目总投资额(以支付凭证为准)的60%(区镇按8:2的比例配套)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区镇两级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80万元。

4.品牌培育补贴。经授权使用花果宝山系列区域公用品牌并销售宝山区地产农产品或30%以上原料为宝山区地产农产品的加工产品的主体,年销售额400万元以上的,按年地产农产品销售金额或收购金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对承担打造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单位,完成品牌注册、稳定运行2年以上并吸纳一定数量(20家以上)品牌授权实体后,给予每个区域公用品牌一次性奖补10万元。

5.宣传推介补贴。经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开展农业农村领域招商引资活动、农文旅推介、举办全区性的花果宝山系列区域公用品牌的展销、品鉴、评优活动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的8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参加由市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市级、国家级、国际农产品展销活动,分别给予3000元、1万元、3万元奖补,单个主体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5万元。

6.荣誉奖励。对当年度参加农产品品鉴评优等活动,获得国家级奖项补贴5万元/个;市级金奖(或同等级别奖项)补贴3万元/个、银奖(或同等级别奖项)2万元/个、铜奖(或同等级别奖项)1万元/个、最受市民欢迎奖(或同等级别奖项)3000/个,同一种类农产品同年度内多次获奖,只给予最高奖项奖补。当年度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农业产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10万元、5万元。农文旅项目当年度成功获得国家级、市级奖项的,分别给予农业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5万元/个、1万元/个。

7.产学研奖补。对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建设涉农产学研示范基地,开展重点课题研究,进行新品种、新农艺、新技术等示范推广,引领宝山区都市农业发展,运行2年以上,经组委会考核达到预期目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经营主体申报区科技兴农项目,通过区科委验收,研究成果具备推广价值,对本区农业产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对农业类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5万元、20万元;对农业类项目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重复获奖的,只给予最高奖项奖补。

8.规划编制费用。根据市农业农村委要求,由区农业主管部门委托,编制区农业产业发展等规划的责任单位,根据具体编制内容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

9.项目评审、咨询费用。由区农业主管部门委托,对财政资金参与投入或奖补的农业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及绩效评价的责任单位,根据委托情况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的信息发布、受理、申报、实施、监督和评估。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成立组委会,对需进行论证、考核的项目进行论证考核。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

实行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1.区农业农村委每年3月份发布项目申报通知,9月份发布奖补资金申报通知。

2.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根据扶持项目所需提供的材料要求,向所在镇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由各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统一向区农业农村委申报,各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3.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成立评审会对申报建设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并经区农业农村委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下达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 申请提交的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需提交《宝山区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申请文本》,申请奖补资金需提交《宝山区农业产业化补贴资金申请表》。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主体培育补贴:需提供营业执照、联合体实体运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农业经营主体年报;认定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文件等证明材料。

4.种业主体补贴:需提供生产及配套用地租赁合同、种源研发、培育、生产等相关证明材料。

5.小型项目补贴:需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无拖欠漏税证明,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资信证明;涉及生产性车间、仓库、场地等设施建设项目,需出具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造证明、项目立项批复、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6.品牌培育补贴:需提供社会组织对宝山农业产业发展贡献的证明材料;地产农产品销售、采购凭证;公共品牌注册登记材料、授权证书等相关材料。

7.宣传推介补贴:需提供活动方案、总结、照片、审计报告;参展通知、回执、照片等证明材料。

8.荣誉奖励:需提供相关荣誉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

9.产学研奖补:需提供合作协议、成果、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

10.规划编制及项目评审、咨询费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和要求进行。

所需证明材料具体以当年度通知为准。

附则

本办法中,奖补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归建设单位所有,须切实用于农业产业发展,5年内不得变卖、转租、挪用。对擅自变卖资产、套取资金等行为,收回全部财政奖补资金,并将主体列入失信名单,三年内不予申报产业化发展扶持补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宝山区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宝农委规〔20232号)同时废止。2025121日起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或主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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