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宝山区农户建房审批程序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1、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本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机制,牵头研究制定宅基地及其农户建房的申请要件和审批流程,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统计,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规划资源部门。
2、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布局宅基地,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满足合理的宅基地用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依法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确权发证等相关工作,指导镇政府编制郊野单元村庄规划。
3、区建设管理委。负责村民建房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做好细化明确本区具体风貌建设要求、推进实施乡村建筑师制度、组织落实向农户推荐通用图纸等工作。
4、各镇人民政府(友谊路街道、宝山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各镇)。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及建设的审核批准和具体管理,建立健全镇级联审联办机制,由镇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加强日常管理,优化审批流程,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镇政府应聘请乡村建筑师,并组织乡村建筑师为辖区内农户建房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费用列入镇级经费预算。
5、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要在镇政府指导下,不断完善农户建房民主管理程序,将农户建房事宜列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做好农户建房申请、初审、公示等工作,对农户建房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镇政府报告,切实维护村民利用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农户建房审批程序
农户建房严格按《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村镇规划区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村镇规划执行。
(一)农户申请
申请人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建房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或代理人(经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农户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宅基地使用证或相关佐证材料;
4.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施工图纸,或者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通用图纸;
5.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经本市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等级属C级或D级的鉴定书;
6.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审核
1、村级审核
村级组织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对农户的申请条件、已有宅基地及使用情况、成员人数等进行初审。(15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通过后在本村范围内将农户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建筑占地面积、建筑方案等相关信息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级组织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书面申请报送镇人民政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村级组织应当召集村民代表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镇级审批
审查申请人和用地人数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村级公示程序是否履行到位等。
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审查建房层数、高度、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是否符合市规定标准等。
审查建房图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建筑形态是否符合本地区风貌管控要求等。
各镇应结合本镇实际,明确牵头部门,统一集中受理村级组织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3、审批结果
镇联席会议审议后,由镇政府对农户建房申请做出审批决定,合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政府应当在接到村级组织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
审批结果应在申请人所在村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镇政府在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4、建立审批台账
各镇要建立农户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审批情况分别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建管委备案。
(三)开工查验
经批准利用宅基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
申请开工查验应提供以下材料:
1.施工队伍的资质证明或者本市乡村建设工匠证明;
2.与施工方签订的建房协议(建房协议应明确质量员、安全员及质量安全责任等);
3.经镇政府审查的施工图纸;
4.其他需审核的相关材料。
镇政府工作负责部门审核后应在5日内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建房过程中,镇政府应当建立铭牌制度、公示建房基本信息,落实质量安全专管人员,明确专管人员巡查要求,对农户建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专管人员要对准施工铭牌和施工图纸重点排查现场是否按图施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镇政府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
(四)竣工验收
农户建房完工后,应当向镇政府申请验收。
镇政府在接到农户申请后5日内,由镇政府工作负责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专管人员开展竣工验收并签字确认,确保按图施工。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镇政府应在15日内将验收情况分别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建管委备案。
通过验收的农户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农户建房管理队伍及体系建设。各镇要加大支持力度,优先安排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人才,进一步健全机构,稳定队伍,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要加强培训,提升业务支撑和履职能力,不断完善农户建房管理和服务质量。
2、强化制度保障,优化管理流程
各镇应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和规范农户建房审批程序,梳理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为农户建房动态化、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提升整体管理服务水平。
3、强化考核监督,严肃责任追究
将农户建房管理工作纳入各镇绩效考核,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充分认识加强和改善农户建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统筹协调、明确责任,系统谋划、主动担当,全面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为促进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稳定和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保障。
四、应用解释部门
区农业农村、规划资源、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五、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5日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
(编号: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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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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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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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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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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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 关系 |
身份证号 |
是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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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房类型 |
1.新建 2.原地翻建 3.异址新建 4.改建 5.扩建 6.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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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 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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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拆除复垦;2.保留( m2);3.退给村集体;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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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 许可)情 况 |
宅基地 面积 |
m2 |
建筑占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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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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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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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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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农用地 3.其它( ) |
建房图纸 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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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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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应当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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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 经济组 织或村 民委员 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本人申请在 (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承诺:
1. 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本人将严格按照宅基地批复和建房方案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
3. 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 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表
(编号: )
申请户 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申请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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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 宅基地 及建房 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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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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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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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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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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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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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类 |
1.建设用地 2.农用地 3.其它( ) |
图纸使用和风貌控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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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层建筑高度 m2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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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级农业农村 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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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级规划资源 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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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级住房、建设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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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级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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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级宅基地管理联席会议审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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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4
宅基地及其房屋坐落平面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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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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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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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參照物的具体距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 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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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 号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査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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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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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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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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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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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农宅字 号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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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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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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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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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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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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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 |
东 |
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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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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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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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附图: 农宅字 号
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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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 mca. gov. 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 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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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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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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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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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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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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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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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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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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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已拆旧退还 2.未拆旧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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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 四至)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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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 位意见 |
镇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镇级规划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镇级住房、建设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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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 府验收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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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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