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 关于印发 《宝山区产业项目准入评估办法 (2021版)》的通知_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宝山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 关于印发 《宝山区产业项目准入评估办法 (2021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经委 发布时间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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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1-10-19
  • 发文字号: 宝经规〔2021〕4号
  • 发文日期: 2021-10-19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经委

各镇、街道、园区,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积极对接国家和上海市产业发展总体布局,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宝山新定位和新要求,宝山于变局中开新局,全力以赴打造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积极引导产业链价值端与土地价值区段实现合理匹配。根据《宝山区关于进一步统筹投资促进工作推进科创中心主阵地建设的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产业发展能级,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宝山区实际情况,特制《宝山区产业项目准入评估办法(2021版)》。该办法经区委、区政府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0月19日



宝山区产业项目准入评估办法(2021版)

 

第一条(背景意义)

为积极对接国家和上海市产业发展总体布局,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宝山新定位和新要求,宝山于变局中开新局,全力以赴打造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积极引导产业链价值端与土地价值区段实现合理匹配。根据《宝山区关于进一步统筹投资促进工作推进科创中心主阵地建设的实施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产业发展能级,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评估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本区产业准入严格遵循“全覆盖、分类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确保引入项目能级水平,科学高效开展项目评估。

第三条(评估范围)

本区范围内所属或拟注册登记于本区的企业、组织、投资自然人(含国外、境外投资者)。

1、拟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类项目(含产业类、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类项目(含产业类、通用类);

2、拟新增建设用地的商业商务总部类项目;

3、拟购置研发总部物业项目、购置商业商务楼宇总部物业项目;

4、拟利用存量土地、存量厂房改造转型的产业类项目;

5、拟租赁存量工业厂房、商务楼宇项目;

6、其他需要纳入评估的项目。

第四条(评估内容)

根据全区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布局规划,对拟引进产业项目的产业契合度、环境友好度、科技创新度、经济密强度等进行综合评估。

(一)产业契合度

1、符合宝山区功能定位与产业导向,有利于聚焦推动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的产业项目。

2、支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先进制造业产业项目。

3、严禁落地国家、上海市、宝山区各级政府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及相关法规政策文件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工艺、装备、产品与项目。

4、项目投资主体在资本实力、组织架构、团队素质、经营能力等方面具有较强实力。

(二)环境友好度

1、产业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和区域主导生态功能,项目选址须符合市、区、街镇(园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园区规划功能定位等要求。

2、工业项目应采用国际国内行业先进的生产工艺与装备,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已发布的国家、上海市相关行业最严格的环保排放标准,能耗、水耗指标应达到行业国际国内领先水平。

3、工业项目应按照“绿色工厂”标准(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建造和管理。研发总部、商办总部项目应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要求。

4、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包括项目在建设、生产过程中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项目作业环境必须符合企业职工身体健康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符合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防治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城市安全的要求。

(三)科技创新度

产业项目投资主体或产业项目建成达产后,应符合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三项条件:

1、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2、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3、拥有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或者掌握专有技术。

4、获得国家、省级政府科技或产业化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基金,或者取得知名投融资机构投资。

5、拥有领军人才及核心团队,在国内外相关产业领域长期从事科研工作。

(四)经济密强度

1、工业用地产业项目、工业用地标准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北部不低于600万元/亩、中部不低于700万元/亩,南部不低于800万元/亩;达产产值贡献强度北部不低于1000万元/亩/年、中部不低于1200万元/亩、南部不低于1500万元/亩;达产后年税收产出强度北部不低于80万元/亩,中部不低于90万元/亩、南部不低于100万元/亩。

2、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研发总部通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北部不低于1000万元/亩、中部不低于1200万元/亩,南部不低于1500万元/亩;达产后年税收产出强度北部不低于180万元/亩,中部不低于220万元/亩、南部不低于300万元/亩。园区型项目土地产出率、税收产出率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上海市级及以上开发区土地产出水平的1倍。

3、商办用地项目(包含购置、租赁楼宇项目)。年税收产出强度北部不低于1600元/平方米,中部不低于1800元/平方米、南部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

4、租赁存量厂房项目。达产后年税收产出强度北部不低于80万元/亩、中部不低于90万元/亩、南部不低于100万元/亩。

5、改造转型项目。补交土地出让金、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产业转型项目,原则上比照工业用地、研发用地标准;不增加建筑面积的产业转型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改造资金不得低于2000元,年税收贡献北部不低于1600元/平方米、中部不低于1800元/平方米、南部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

属于鼓励发展的生物医药、新材料、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项目产出指标调整相应的项目类型的固投强度下调10%,达产后年税收贡献北部不低于80万元/亩、中部不低于90万元/亩、南部不低于100万元/亩。

项目准入标准,在符合产业契合度、环境友好度的前提下,优先考核项目经济密度。对经济密度暂时无法达到要求,但确具有较高创新科技浓度的企业,或对于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的重大创新性、功能型等特别优质的产业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项目准入。

第五条(评估机制)

1、建立区级准入统筹机制。由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投促办”)负责统筹全区产业项目准入评估和审定工作。建立区产业项目准入评估组(以下简称“区评估组”),负责开展产业项目准入评估具体工作。

区评估组由区投促办、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统计局、区应急局、区税务局、区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

2、建立镇(园区)级准入机制。各街镇(园区)建立镇(园区)级产业项目准入评估小组,负责属地产业项目准入评估工作。

3、建立专家评审机制。提高决策科学性,遴选具有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专业水平高、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组建专家咨询智库,对产业项目的准入提供前置性的专业评审意见。对于重点项目,可由牵头专家智库成员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调研和专业性论证,出具项目调研报告。

4、建立容缺后补机制。对有特别影响或重大意义并具有核心技术的重大产业项目、新兴产业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为加快推动项目落地,可以暂缓提交项目可研报告等准入所需材料,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补齐。

5、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以下项目实行一票否决:与城镇总体规划相冲突、用地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不符合宝山区产业导向的项目;不符合安全生产或环保要求的项目。

第六条(项目分类)

1、A类项目:拟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类项目,研发总部类项目(含产业类、通用类);拟新增建设用地的商业商务总部类项目;拟利用存量土地或存量厂房补交土地出让金、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转型产业类项目。

2、B类项目:不增加建筑面积的产业转型项目;拟购置、租赁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存量工业厂房、研发总部、商务楼宇项目;⠼/span>

3、C类项目:拟购置、租赁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存量工业厂房、研发总部、商务楼宇项目。

第七条(评估流程)

(一)评估对象中A类项目

1、项目投资方按照《宝山区产业项目准入评估办法》的要求,报送准入所需相关材料至拟落地街镇(园区);

2、拟落地街镇(园区)收到项目评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通过项目的《宝山区产业项目准入(供地)初审意见表》(详见附件3)等区级准入所需材料(详见附件6),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报送区投促办;

3、区投促办邀请专家咨询智库相应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项目意见书;针对重点项目,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调研和专业性论证,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调研报告;项目意见书(项目调研报告)作为项目准入的重要决策依据;

4、区投促办对街镇(园区)所报送的准入材料进行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由区投促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区长)牵头区评估组各成员单位进行项目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

5、对于区级准入会审通过的项目,区投促办报区委、区政府上会审议;

6、区委、区政府审议同意的项目,区投促办1个工作日内出具准入通知。

(二)评估对象中B类项目

1、项目投资方按照《宝山区产业项目准入评估办法》的要求,报送准入所需相关材料至拟落地街镇(园区);

2、拟落地街镇(园区)收到项目评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通过项目的的《宝山区产业项目(租赁、购置)准入初审意见表》(详见附件4、5)等区级准入所需材料(详见附件6),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报送区投促办;

3、区投促办对街镇(园区)所报送的准入材料进行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牵头区评估组各成员单位进行项目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

4、对于区级准入会审通过的项目,报区投促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副区长)审定;

5、区投促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副区长)审定通过的项目,区投促办1个工作日内出具准入通知。

(三)评估对象中C类项目

1、项目投资方按照《宝山区产业项目准入评估办法》的要求,报送准入所需相关材料至拟落地街镇(园区);

2、拟落地街镇(园区)收到项目评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由街镇(园区)产业项目准入评估小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所属街镇(园区)出具准入通知,并报区投促办备案。

(四)符合“容缺后补”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

1、项目拟落地街镇(园区)填写《宝山区产业项目准入初审意见表》、《项目容缺后补审批表》等区级准入所需材料,项目方及项目所属街镇(园区)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由项目所属镇(园区)将材料原件及电子版报至区投促办;

2、区投促办对街镇(园区)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由区投促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区长)牵头区评估组各成员单位进行项目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

3、对于区级准入会审通过的项目,区投促办报区委、区政府上会审议;

4、区委、区政府审议同意的项目,区投促办1个工作日内出具准入通知。

第八条(评估管理)

通过准入评估的项目,项目单位上报的审批材料相关内容必须与评估结果保持一致,各职能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区投促办牵头负责准入项目的跟踪、协调和督办。

(一)新增用地的工业类项目(含产业类、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类项目(含产业类、通用类);新增建设用地的商业商务总部类项目;拟购置研发总部物业项目、购置商业商务楼宇总部物业项目;利用存量土地或存量厂房改造转型的产业类项目。项目单位凭评估意见办理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如项目在选址、投入产出、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变动,项目单位须及时告知区投促办,区投促办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重新评估。

(二)租赁存量工业厂房、商务楼宇项目。项目单位凭评审意见办理备案、环评、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责任约定)

通过准入评估的项目,应在土地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中将已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达产土地税收产出等产业绩效要求记入合同,并明确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合同条款。

第十条(联合监管)

区经委、区发改委、区规资局等职能部门以及项目所属街镇(园区),对产业准入通过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达产土地税收产出等绩效完成情况进行监管,对未完成约定产业绩效的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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