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业主方(生产经营落户企业)出租厂房、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市、区安委会的指导下,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决策,继续推进安全发展,深化改革创新,以加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和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为主线,强化依法监管,加强源头防范,牢牢守住园区安全防线。
二、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府、区委区府和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细化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紧紧围绕守住底线、补齐短板,从严从细压实安全工作,全面加强园区各行业领域安全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一)深化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业主方要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签约和责任承诺。每年度与场所内租赁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覆盖,督促租赁企业层层签订安全责任,推动“五落实五到位”,加强对承包、租赁方的安全管理。
(二)切实加强租赁厂房、场所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按照“谁出租、谁负责”和“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宝山工业园区厂房、场所出租安全管理标准化基本规范》(附件一)的内容要求,加强对场所内租赁企业安全生产过程的管理,督促承包、承租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制度建设,杜绝违章现象,防止事故发生。
三、工作要求
(一)业主方对其出租的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并作出书面承诺。
1、认真执行《宝山工业园区闲置厂房租赁管理办法》,承租方入驻前必须报园区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备案,经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后才能入驻。
2、原则上不得改变出租厂房、场所等房屋的规划使用性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按规划、土地、房产、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化学危险品从业单位不得将化学危险品安全许可证转借给承包人或承租人。
4、厂房、场所出租后,承租方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业主方应当查验、复印留存承租方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业主方不得为无证照经营的承包方或承租方提供经营场所及保管、仓储等条件。
5、出租的厂房、场所以及提供的相关设施设备(含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的安全条件,并明确出租后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安全隐患整改职责。
6、业主方提供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液化石油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承租方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技术档案,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7、业主方应书面告如承租方有关厂房、场所的安全情况和要求。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协议同时报园区安监部备案,同时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8、业主方应统一协调、管理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劝阻并向园区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9、违反上述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二)承租方对其承租的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并作出书面承诺。
1、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凡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相应资质和条件,服从出租方对安全工作的协调、督促和管理。
2、承租方必须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培训宣传教育,确保安全。
3、未经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禁止在承租的厂房、场所等房屋内居住人员。
4、承租方不得擅自将厂房、场所转租。
5、承租厂房、场所的装修和设备安装,必须经业主方同意,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破坏建筑结构。凡涉及国家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后方可使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
6、使用特种设备的,应按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建立技术档案,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7、未经安监部门许可,不得在承租的房屋内从事气瓶充装等活动。
8、承租方应按工商以及相关安全许可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规定范围,进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9、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
10、违反上述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宝山工业园区厂房、场所出租安全管理标准化基本规范》
上海宝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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