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宝山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宝山区关于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实施意见》(宝府办【2017】35号)精神,完善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和集体协商机制,进一步推进街道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吴淞街道关于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深化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一步完善创建内容、创建标准、评价体系、激励措施等工作机制,不断巩固创建成果,提升创建质量,加强典型示范,全面积极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时代劳动关系。
(二)工作原则
1、突出重点,带动全面。要立足当前企业实际,抓住关键环节,集中精力解决当前影响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劳动关系、安全生产、职工权益维护等突出问题,并注重提升企业发展意识、创新精神,塑造企业诚信品格,以重点突破带动全面进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全员参与,上下联动。要突出企业的创建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和职工共创共建共享,注重创建过程,使各类企业的创建指标每年得以提升,努力提高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循序渐进,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从规模企业向中小企业发展,逐步扩大企业创建范围,逐步完善创建内容和工作机制,逐步扩充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数量,从而取得企业广泛参与、职工广为收益、社会广为认同的多赢效果。
4、强化激励,把握导向。要注重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多层次、可持续的激励体系和政策导向,合理运用创建成果,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作为对各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推优评先、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在全社会提倡企业内外和谐发展的正确导向。
(三)目标任务
1、集体协商制度覆盖率达90%以上;
2、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
3、广泛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宣传告知率达100%;
4、用工规模50人以上的属地企业参与创建率不低于60%;
5、重点培育企业数不少于20家;
6、到2018年底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新增15家以上。
二、创建条件
按照区《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指标表》(见附件1)中规范性指标、建制性指标、发展性指标、感受性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要求开展和谐企业测评、评审工作。
企业评审得分 60分以上,且不存在“一票否决指标”情形的,可授予“宝山区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
企业评审得分 70分以上,且不存在“一票否决指标”情形的,可授予“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
三、创建流程
创建活动由区、街镇(园区)两级分层创建、共同推进。创建流程共分为培育、申报、测评、评审与反馈、公示、授予称号、辅导和复审八个环节,测评、评审主要采用查阅资料、实地查验、开展职工调查、听取报告、查阅相关部门管理数据、专业评审机构评审等方式进行。
(一)培育。在巩固保持往年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基础上完善培育计划,进一步加大培育力度,确保培育单位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并适当向中小微等民营企业倾斜。
(二)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向街道和谐创建办公室提出申报。提出申报应填写《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申报表》(见附件2)。对条件成熟的培育企业,应采取措施积极鼓励申报。
(三)测评。接受企业申报后,按照《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指标表》对企业开展相应的测评工作。完成测评工作后,及时将测评材料报送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评审与反馈。区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将申报材料分别交区相关职能部门联审,按照《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指标表》完成对企业的评审工作,确定最终得分,并在形成《评审报告》后反馈给所在街道。
(五)公示。街道在收到企业的最终得分和《评审报告》后,确定拟授予“宝山区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单位,并将名单上报区构建领导小组。区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将拟授予“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和“宝山区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单位向社会进行公示。
(六)授予称号。公示结束后,街道将达到“宝山区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标准的单位名单上报区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有关部门授予称号,并由区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授予称号的企业向社会公布。达到“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标准的单位则由上海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授予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七)辅导。应将尚未达到和谐劳动关系达标标准的企业重新列入培育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跟踪辅导,辅导半年后,再对其开展一次评审工作。
四、年度复审
对获得“宝山区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和“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年开展一次复审。
(一)复审得分 60分以上,且不存在“一票否决指标”情形的,保留“宝山区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荣誉称号。
(二)复审得分 70分以上,且不存在“一票否决指标”情形的,可授予“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荣誉称号。
(三)复审得分不满 60分,或发生创建指标中的“一票否决指标”情形的,取消“宝山区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荣誉称号。
五、表彰激励
(一)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
获评市级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的单位,给予以下奖励:
1、授予“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铭牌。
2、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告,加大宣传,扩大影响。
3、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且“创建指标 5-2-1”无减分情形的企业,不纳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专项监察范围,相关部门为获评单位提供用工方面全方位的指导服务。
4、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且“创建指标 1-3-1”和“创建指标 1-3-2”得满分的企业,不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动审计稽核范围。
5、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且“创建标准 1-2-1”得满分的企业,在申请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并获批时,可适当延长批复有效期。
6、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且“创建标准 3-2”得满分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报首席技师资助、上海市技术能手评选、宝山区技能人才培养“双百计划”等项目,享受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优惠政策。
7、择优推荐申报宝山区优秀人才租房资助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8、可享受“招聘管家”、即时人岗匹配、使用“短信平台”等就业服务,并可优先享受预约各类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录取成为宝山区就业服务专家志愿团成员等相关优惠政策。
9、作为区政府、工会、工商联等相关部门推优评选的条件之一(区五一奖章奖状、劳模评选、优秀工会组织及个人评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评选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择优向上级部门推选参加相关评选。
10、择优推荐参评“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
11、获评“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或经复审后符合“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标准的,按照每家每次 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直接划拨企业账户,定向用于与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相关的奖励和基础性工作开支。(由区财政承担)
(二)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
对于获得“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在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单位的奖励基础上,按照每家获评单位 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直接划拨单位账户,定向用于与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相关的奖励和基础性工作开支。(由区财政承担)
(三)宝山区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
获评区级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的单位,给予以下奖励:
1、授予“宝山区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铭牌。
2、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告,加大宣传,扩大影响。
3、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且“创建标准 1-2-1”得满分的企业,在申请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并获批时,可适当延长批复有效期。
4、对于达到创建活动达标标准,且“创建标准 3-2”得满分的企业,可优先申报宝山区技能人才培养“双百计划”等项目,享受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优惠政策。
5、列为宝山区用工完善、诚实守信企业,相关部门为获评单位提供用工方面全方位的指导服务。
6、择优推荐申报宝山区优秀人才租房资助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7、可享受“招聘管家”、即时人岗匹配、使用“短信平台”等就业服务,并可优先享受预约各类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录取成为宝山区就业服务专家志愿团成员等相关优惠政策为宝山区就业服务专家志愿团成员等相关优惠政策。
8、作为区政府、工会、工商联等相关部门推优评选的条件之一(区五一奖章奖状、劳模评选、优秀工会组织及个人评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评选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择优向上级部门推选参加相关评选。
9、获评“宝山区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称号的,或经复审后符合“宝山区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标准的,按照每家每次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直接划拨企业账户,定向用于与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相关的奖励和基础性工作开支。(由街道财政承担)
六、制约措施
获评“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或“宝山区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的单位在评定后发现有情况不实、违反评选条件或存在拒绝履行复审程序情形的,撤销相应荣誉称号,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七、其他
(一)市、区文件如对创建指标进行调整,本办法中的有关创建指标将相应调整。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指标表
2、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申报表
附件下载:40号附件1.docx
40号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