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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国(境)外访学进修计划》的通知沪教委人〔2018〕18号

信息来源: 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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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政策法规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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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教育局

各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的精神,根据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深化上海教育综合改革,加快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专业化发展,加大培养适应新时代要求、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教育国际化视野的优秀人才的力度,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国(境)外访学进修计划”工作。

    现将《2018年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国(境)外访学进修计划》(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国(境)外访学进修计划

2018年3月26日

附件

2018年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国(境)外访学进修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的精神,根据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深化上海教育综合改革,加快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专业化发展,加大培养适应新时代要求、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教育国际化视野的优秀人才的力度,特制定“2018年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国(境)外访学进修计划”,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切实推动新时代上海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高上海普教系统教师队伍的国际化程度和整体水平,在进一步完善集中组团赴海外研修的同时,加大个体自主培养力度,鼓励并积极推进上海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与国(境)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上海基础教育教师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

二、进修方式

支持优秀校长、教师到国(境)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访学进修,分为攻读专业学位和访问学者两类。攻读专业学位根据接收学校要求,一般不少于1年;访问学者期限6-12个月,采用国(境)外高校专业课程选修与国(境)外中小(幼)学校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三、进修对象

本市普教系统中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校长、教师、教科研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四、进修单位

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和中国留学网(www.cscse.edu.cn)公布的国(境)外大学、科研机构。

五、申报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有学成回国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在校从事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能力和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学习愿望,具备发展潜质。

3.身心健康,无严重器质性疾病。

4.申请攻读专业学位,应选择与本人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相关的专业学位;申请访问学者,一般应具有高级教师职称,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质的优秀人员可破格申请。

六、资助方式

1.入选教师国(境)外访学进修期内国家工资、绩效工资的基础性部分、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

2.市教委将对访学进修人员的成果予以资助。

七、遴选方式

1.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需本人联系国(境)外的大学、科研机构及导师,填写《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国(境)外访学进修计划申请书》(申报材料中应有成熟、明确的访学进修计划,见附件1),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2.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进修对象和申报条件,结合本区教师队伍发展要求,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并确定入选名单。

3.各区将入选名单报市教委备案。

八、管理与考核

1.各区教育局应与访学进修人员签订进修协议,约定攻读专业学位或访学进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及进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未按规定期限完成进修任务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完成进修任务的免责条件等条款。

2.出国(境)访学进修人员完成进修任务后,应按要求填写《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国(境)外访学进修考核表》(见附件2),由国(境)外访学进修学校、科研机构和导师对其在访学进修期间的学习、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等情况做出评价。

3.市教委委托上海市师资培训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对本计划的实施情况开展督查。

4.对不认真履行访学进修计划和进修合同,经考核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访学进修人员,可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经费。

附件:附件1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国(境)外访学进修申请书

     附件2 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国(境)外访学进修考核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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