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山区高素质农民评定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涉农镇、区农技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强化乡村人才振兴的号召,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乡村人才振兴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24〕461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和《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修订)》(农社综函〔2025〕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宝山区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后30日后生效,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宝山区高素质农民评定及扶持办法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强化乡村人才振兴的号召,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乡村人才振兴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24〕461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和《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修订)》(农社综函〔2025〕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宝山区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山区内农业从业人员、具有较高专业技能和现代农业素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乡村振兴骨干人员。
第三条 评定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要求在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正在从事农业生产或经营服务工作的人员;
2.以本市户籍人员为主,或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处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本区农业领域有稳定就业或创业意愿,且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等相关工作满1年以上的人员;
3.有较好的现代农业理念,有较强的经营管理、专业技能或社会服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现代农业技术应用能力、新产业新业态融合能力及乡村治理责任意识;
4.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社会声誉;
5.已经通过相关教育培训,并取得高素质农民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 评定对象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及“乡村振兴骨干人员”两类: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涵盖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农业企业负责人、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及种养大户等。需在本区实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且经营主体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场所位于本区。
(二)乡村振兴骨干人员。包括农业技术指导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动物防疫员、农产品安全监管员、农资营销员等。需在本区农业农村相关部门备案登记,或受聘于本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从事相关服务工作满一定年限。
第五条 财政供养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列入上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乡村振兴骨干人员”的评定范围。
第三章 评定及管理
第六条 根据高素质农民培训类型和专业方向的不同分别确定学时。一年学制期间累计达到规定学时数的视为完成培训,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颁发高素质农民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评定对象须符合评定申报条件且取得高素质农民培训合格证书。在此基础上开展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初级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且取得农业相关职业技能初级工证书可申报初级资格。
(二)中级 ①具备农业类相关专业专科文化程度,可直接申报中级资格。②取得初级资格后连续从事农业相关工作满2年,且通过农业职业技能中级工考核,可申报中级资格。
(三)高级 ①具备农业类相关专业本科文化程度或农业系列中级技术职称,可直接申报高级资格。②取得中级资格后连续从事农业相关工作满2年,且通过农业职业技能高级工考核,可申报高级资格。
(四)技师 ①具备农业类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农业系列高级技术职称,可直接申报技师资格。②取得高级资格后连续从事农业相关工作满2年,且通过农业职业技能技师考核,可申报技师资格。
(五)高级技师 ①具备农业类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农业系列正高级技术职称,可直接申报高级技师资格。②取得技师资格后连续从事农业相关工作满2年,且通过农业职业技能高级技师考核,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
第八条 宝山区高素质农民评定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报 符合评定条件的农业从业者向所在村委会自愿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员遴选 所在村委会对申请的农业从业者结合本村实际开展遴选,遴选结果上报镇农业主管部门。
(三)初审推荐 镇农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至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四)组织评审 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审组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五)结果公示 对评审合格的对象在各镇农业主管部门公示栏及网络平台进行公示。
第九条 建立高素质农民复核管理机制。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组建复核小组,按照高素质农民评定标准对已认定的高素质农民每年开展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被评定为高素质农民的需定期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作不合格处理,取消评定资格,不再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1.有违法和不诚信行为的;
2.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3.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责任人;
4.不接受高素质农民培育各项管理的;
5.已连续脱离农业生产或管理领域半年以上的;
6.其他不符合评定标准的。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高素质农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高素质农民资格评定申请表
《宝山区高素质农民资格评定申请表》一式三份,需由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并附本人近期2寸照片,照片需为免冠、正面、彩色,背景为白色或浅蓝色。
(二)培训与复核证明材料
培训合格证书:高素质农民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身份与资格证明材料
1.身份证: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正反面复印并确保信息清晰可辨。
2.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初中及以上学历),一式三份;若为高学历青年人才(大专及以上),需额外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查询截图。
3.技能与职称证明: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均一式三份。
(四)经营与任职证明材料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需提供经营主体营业执照或相关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一式三份。
2.乡村振兴骨干人员:需提供任职证明或工作证明,一式三份,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提供能证明在本区农业领域稳定从业且年限符合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明或项目合作协议等,一式三份。
(五)其他补充材料
根据评定工作需要,评审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如社保缴纳证明、银行流水等),申请人需积极配合并按要求及时提供。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相关要求。所有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需按上述顺序整理装订,并编制目录页;申请人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信息,将取消评定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 将高素质农民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培育奖励激励政策体系,加大对高素质农民的政策扶持力度,形成清晰完整的扶持政策体系。
(一)产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其成员中取得高素质农民资格的人员比例,将作为市级示范合作社评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的依据。
(二)财政补助。取得宝山区高素质农民相应等级的人员,按以下标准享受区级财政补助:初级每月补助200元,中级每月补助300元,高级每月补助400元,技师每月补助500元,高级技师每月补助600元。
(三)优先培育。取得宝山区高素质农民相应等级的人员,能进入多层次人才项目培养体系,被优先确定为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选拔和高技能人才培育等项目的培养人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宝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后30日后生效。
第十六条 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附件:宝山区高素质农民资格评定申请表
宝山区高素质农民资格评定申请表
申报评定等级:
职业技能类别:□农机修理工□植保□农产品安全检验□无人机驾驶员□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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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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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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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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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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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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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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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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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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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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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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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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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对象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乡村振兴骨干人员 |
人员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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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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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
(区) (镇)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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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业及其 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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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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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总产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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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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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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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个人总收入 |
万元 |
个人收入构成 |
农业生产 %;农产品营销管理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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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习 培训经历 |
是否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训 □是 □否,参加其它农业培训 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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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的证书 (技能、职称等) |
□专业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工种名称:等级: □高素质农民培训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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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我承诺: 以上资料客观真实,若有虚报,一切后果自负。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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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遴选意见 |
负责人: 遴选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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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农业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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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评审小组 审核意见 |
评审组成员签字: 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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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职业身份指(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涵盖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农业企业负责人、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及种养大户等。(二)乡村振兴骨干人员。包括农业技术指导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动物防疫员、农产品安全监管员、农资营销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