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文时间:2020-06-01 00:00 发布机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1-01 00:00 阅读数:821104

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1、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机构设置、职能等;
   2、本机关制定的本区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3、本机关行政审批、业务办理事项的名称、法定依据、办理程序等;
   4、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规划、计划等;
   5、房屋拆迁公告;
   6、商品房预售许可公示;
   7、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公示;
   8、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便民服务信息;
   9、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主动公开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将通过“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上海市房屋管理局”门户网站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描述;
   3、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依申请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1、当面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件,前往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108室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在“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项目中按要求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提交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3、采用邮寄方式申请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邮寄至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并在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通过电话提出申请的,本机关不直接受理,但提供本机关相关申请手续的电话咨询服务。电话:56118075。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受理时间和办公地址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7:00(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盘古路572号一号楼108室。
  邮政编码:201999  电话:56118075
  三、投诉、举报及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条例》以及《规定》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社会监督。
 (一)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违反《条例》及《规定》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