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规定,现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友谊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友谊路街道办”)编制的《宝山区友谊路街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如下:

一、决策主体适格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街道办事处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主体适格。

二、决策草案内容适当

(一)符合街道办事处职责权限。根据《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第五条明确街道办事处负有“统筹落实社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社区建设规划,参与辖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推动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等职能,《“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符合上位政策文件依据和街道办事处职责权限范围。

(二)审核未发现禁止事项。“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未发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抵触的情形。

三、决策草案形成程序合法

依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友谊路街道办在制定“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的过程中,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广泛征求民意,对可能涉及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点和风险源进行了系统评估,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综上,“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的决策主体适格、内容适当、形成程序合法,符合《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的规定。

 

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1: 关于友谊路街道《宝山区友谊路街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合法性审查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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